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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 星期四

雙贏不一定對自己利大於弊,雙輸不一定對自己弊大於利

   一般來說,比起雙輸,我們都更喜歡雙贏,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前者對我們利大於弊,而後者則對我們弊大於利。可是,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我們可能反而會基於自身利益作出相反的選擇,比如說是在以下情況:

  1. 集團A的最大利益在於其領導地位,一旦它失去其領導地位,則其生存能力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其嚴重問題(但若它保有其領導地位則不必擔心這問題)

  2. 集團A擁有約80萬「兵力」,而「兵力」是決定某集團是否處於領導地位的最大決定性因素

  3. 集團B擁有約20萬「兵力」,而它的「兵力」僅次於集團A

  4. 集團A和B之間已知可行的雙贏方案將令集團A及B每星期分別獲得約400和800「兵力」(集團B比集團A獲利更多)

  5. 集團A和B之間已知可行的雙輸方案將令集團A及B每星期分別損失約2000和1000「兵力」(集團A比集團B損失更大)

  6. 集團A和B之間還沒有已知可行的一方贏另一方輸,或是雙方無輸贏的方案

  7. 集團A和B所有其他的「兵力」獲取及損失來源相比已知可行的雙贏及雙輸方案之下都顯得微不足道(因此可以不理)

  暫時先不考慮集團A和集團B以外的任何相關重要因素,也不考慮集團A直接大軍出擊一舉重創甚至消滅集團B這類選擇(至少因為其他集團很可能會迅速直接介入,使得局勢最終變得一發不可收拾),以突顯集團A和B之間就雙贏和雙輸之間的博弈。


  在這種情況下,集團A選擇雙輸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反而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即使集團A將比集團B損失更多「兵力」),因為:

  1. 在約20萬/每星期約1000=約200星期後,集團B將幾乎損失所有「兵力」,因而差不多等同被消滅

  2. 另一方面,在那個時間點,集團A仍然擁有約80萬-約2000*約200星期=約40萬「兵力」,所以依然處於領導地位(暫不考慮其他集團在此期間迅速獲得大量「兵力」的可能性),從而確保其生存能力繼續不成問題

  3. 集團B為了避免被消滅,不能讓集團A維持其雙輸方案,因此必須讓集團A改為選擇雙贏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暫不考慮其他集團將長期為集團B補充「兵力」的問題)

  4. 集團A改為選擇雙贏方案的唯一可能在於,集團B願意把那個方案改為集團A一直比集團B獲得更大利益(例如是變為讓集團A及B每星期分別獲得約800和400「兵力」),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消除集團B取代集團A的領導地位的疑慮(即使改為雙方獲得大致相同的利益,這也會使集團A相對於集團B在「兵力」比例上的優勢會愈來愈小,而且因為雙方「兵力」數字上的差距基本不變,長遠而言這數字差距的影響力將變得愈來愈小,因此集團B將會對集團A的領導地位造成愈來愈大的威脅)

  5. 也就是說,集團A其實能透過選擇雙輸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來獲取比原本的雙贏方案對自己長遠而言更有利的新的雙贏方案

  反之,如果集團A選擇原本的雙贏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無異於自取滅亡,因為在(約80-20萬)/(每星期約800-400)=約1500星期後,集團A和B的「兵力」差異將變得約為0(也就是雙方根本已沒有「兵力」差異),此時由於雙方勢均力敵(都擁有約80萬+約400*約1500星期=約20萬+約800*約1500星期=約140萬「兵力」),但集團B在那一刻馬上就會取代集團A的領導地位,所以到了這地步集團A再打算扭轉局勢可謂難上加難,甚至是已經不可能(此時即使不顧一切突然全軍出擊也很可能只是更快地自掘墳墓而已)。


  當然,這不意味着集團A永遠不會採用原本的雙贏方案,因為除了集團A和B外,還有其他集團存在,有些時候集團A可能會面對來自那些其他集團的更大和更迫切的威脅,這樣如果還要繼續同時與集團B對抗的話,即使是處於領導地位的集團A也不一定應付得來。而且,即使無須考慮其他集團,在某些重大危機下,集團A必須主動邀請集團B合作才能渡過難關,這時就得暫時採用原本的雙贏方案,特別是當集團B本來就沒必要和集團A合作的話(如此一來,集團B為了一直維持能持續比集團A獲利更多的雙贏方案,便有不斷製造這種危機的動機,而這將意味着集團A必須一直努力做好相關危機的預防工作)。

  正因如此,集團A才應該一方面選擇雙輸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必要時暫時採用原本的雙贏方案,畢竟集團A得同時兼顧自身的短期及長期利益,而這兩者在有些時候是可以有所衝突的。當然,實際上,集團A也可能一方面選擇原本的雙贏方案作為長遠發展方針,另一方面卻對其他集團施壓,以迫使它們不斷削減集團B的「兵力」,但一般來說,除非集團B本來就在損害其他集團的利益,否則集團A難以在不另外給予其他集團利益的前提下就能得逞,始終在這種情況下單靠施壓可能反而誘使其他集團改為投靠集團B(特別是如果集團B給予它們利益的話),因而適得其反。

  總之,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雙贏都比雙輸要好,可是在現實中,我們也得看看我們打算與甚麼人一起營造雙贏局面,以及這種局面其實是否對方一直比我們獲利更多。如果對方不單一直比我們獲利更多,更打算一旦他們的本錢變得明顯超越我們便突然改為攻擊甚至消滅我們的話,這種雙贏局面長遠來說對我們而言反而是致命的陷阱,因此假使對方主動邀請我們加入他們設計好的雙贏方案的話,我們應該在這方面步步為營才對,而不要不假思索便認為任何雙贏局面必然比任何雙輸局面可取。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損失規避與偏見

  試考慮以下例子(例子1):
  1. 甲現時擁有80萬
  2. 甲有唯一一次「賭博」機會
  3. 如果成功,則甲能擁有高達400萬
  4. 如果失敗,則甲只能擁有10萬
  5. 成功機會高達90%
  如果只考慮這些資訊,則無論怎麼考慮,都只能認為不參與這種「賭博」是源於損失規避的偏見,因為這「賭博」的期望值為(400萬*9+10萬)/10=361萬,遠大於原本的80萬。
  可是如果加上以下的資訊的話,則對整個「賭博」的看法便會很不一樣:
  6. 甲剛剛在75歲時退休
  7. 甲平均每月開支能控制在3000左右(當然是在頗為節儉的情況下),而且身體仍然相當健康(加上有子孫替自己買下可靠及全面的醫療保險)
  8. 甲的預期壽命為20年左右,而且很可能是健康地離世
  9. 甲可能的掙錢或獲任何形式的額外救濟的機會及金額都近乎0(而且甲的子孫也因替甲買下醫療保險而難以給予甲家用)
  10. 甲強烈不希望因為自己沒錢而以任何形式對自己或其他人造成任何可能的困擾
  11. 幾乎所有甲的喜好都差不多不用花錢,而且甲的退休生活已很充實(也就是並無多大不滿的地方)
  12. 甲已達成了不少夢想,因而沒有甚麼更多對夢想的追求(也就是樂見於維持現狀)
  13. 所有與甲親近的人都不太可能會出現急着用很多錢的情況,而且他們也有自己的應急錢(雖然不一定足夠)
  把這些資訊也一併考慮的話,則無論怎麼考慮,都難以認為不參與這種「賭博」仍然是偏見(縱使這仍然是廣義下的損失規避),因為甲需要預期壽命20年=240月*每月3000開支=72萬,也就是說80萬對甲來說是很有必要的,即使只有100-90=10%的機會失敗,一旦甲只能擁有10萬,則無論如何都不太可能足以應付甲的退休生活;另一方面,即使甲擁有了400萬,甲也不見得有把它們用於自身的動機,而以「把它們當作自己的應急錢」作為參與這種「賭博」的理由也不太合理,因為「賭博」失敗的代價很可能遠比沒有這筆應急錢所造成的可能風險嚴重。因此,在這情況下不參與這種「賭博」反而不是偏見,而是明智之舉。

  試考慮另一例子(例子2):
  1. 乙現時擁有80萬
  2. 乙有唯一一次賭博機會
  3. 如果成功,則乙能擁有高達400萬
  4. 如果失敗,則乙只能擁有10萬
  5. 成功機會只有10%
  如果只考慮這些資訊,則無論怎麼考慮,都不能認為不參與這種賭博是損失規避,更不能認為這種不參與是源於偏見,因為這賭博的期望值為(400萬+10萬*9)/10=49萬,明顯小於原本的80萬,所以只考慮這些資訊的話,不參與這種賭博怎麼看都是明智的。
  可是如果加上以下的資訊的話,則對整個賭博的看法便會很不一樣:
  6. 那80萬幾乎都是乙的奬學金,而且乙沒有欠債
  7. 乙剛剛25歲碩士畢業,並不打算讀博士,而是投身職場
  8. 乙幾乎肯定能馬上找到起薪3萬以上的工作,而且即使只有10萬應急錢也應該足夠安全
  9. 乙平均每月開支(連同家用及租金)能控制在2萬左右(當然是在頗為節儉的情況下)
  10. 乙一直有一個希望能儘早實現的微小的創業夢(而這也是乙最大的夢想,並且乙也至少有基本創意及守業的知識及能力),而400萬的初始資金則差不多剛剛好
  11. 乙在可見的將來都極難從任何其他途徑獲取足夠的初始資金,縱使乙能很快在其他方面做足研究及準備
  12. 乙自信自己願意及有能力承受創業及守業失敗的巨大風險,也相信自己能及時止蝕離場,而且相信自己屆時能至少基於自己的優秀學歷找到至少足以維持收支平衡的工作
  13. 如果乙甚至沒有嘗試創業,則乙會預期自己在再也沒機會嘗試後會一直感到非常後悔(即是寧願創業失敗也不想自己連嘗試的勇氣也沒有)
  把這些資訊也一併考慮的話,則無論怎麼考慮,都難以認為不參與這種賭博仍然不是偏見(縱使這仍然不是損失規避),因為假設賭博失敗,仍然有每月(3萬收入-2萬開支)*12個月=每年12萬儲蓄,即6年左右便能取回80萬-10萬=70萬的損失(而且在此期間加薪的話則很可能明顯少於6年),也就是說乙明顯能承受這種失敗;另一方面,假如乙錯失這獲得400萬的機會,則乙或許需要400萬-80萬=320萬/每年12萬儲蓄=差不多27年(雖然在此期間加薪的話則很可能明顯少於27年)才能讓自己擁有400萬,屆時(乙或許已是52歲左右)自己還有沒有創業的能力以及能否承受創業失敗的風險等都將會變成巨大的不確定性。縱上所述,在這情況下參與這種賭博才是明智的,畢竟乙大可在得到400萬後改變、押後或放棄創業計劃。

  以上2個例子旨在說明,縱使絕大多數的損失規避都是偏見,而有不少的偏見都源於損失規避,但是兩者依然沒有必然關係,因為只考慮某個選擇本身的情況只能判斷作出選擇的人在這選擇中是否損失規避,而要判斷那個人在這情況下有沒有偏見還得考慮那個人自身的情況。更進一步的話,在只考慮那選擇本身的情況而忽略了那個人自身的情況下認定任何損失規避都必然有偏見,這種認定本身才真的是偏見,而非明智之舉。由此可見,即使2人在相同的選擇情況下作出相同的選擇,基於他們自身清況的不同,也不能排除其中1人的選擇有偏見、而另1人則沒有。比方說,甲在例子2中作出乙應該作出的選擇的話反而是有偏見,而乙在例子1中作出甲應該作出的選擇的話也會變成是有偏見。
  一般而言,假如作出選擇的人在各方面都既無需及無意擁有更多,又在客觀條件上極難承受失去更多,則即使那人在某選擇中作出了損失規避的選擇,也不太可能是有偏見,反而很可能是明智之舉,因為那人沒理由為了不必要的收益而冒着滅頂之災的潛在風險;假如作出選擇的人在某些方面強烈希望擁有更多,又在客觀條件上完全能承受失去更多,則即使那人在某選擇中作出保守但絕非損失規避的選擇,也依然很可能是有偏見,而非明智之舉,因為那人無須為了完全可控的風險而放棄極難得又極想要的收益。